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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无固定收入孩子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来源:新疆资深婚家律师   网址:http://xjls.viplaw.cn/   时间:2016-12-27 15: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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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朱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原告起诉至上海某区法院,称其与被告朱某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双方离婚;2、孩子(现年14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3、被告补付双方从2001年到2004年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共计10400元;4、现有住房由原告及孩子共同居住。

  被告朱某表示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是被告现在下岗,无工资收入,每月靠领取失业救济金生活,无力支付孩子抚养费,故主张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另外关于住房问题,朱某认为房子应由双方平均分割。

  后来,高某表示同意房子平均分割,但是在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上,高某认为朱某应当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降低到500元。朱某对这一抚养费要求仍未同意。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子。双方2001年开始分居至今。另外双方现有住房为原、被告两人共同承租的公有住房。因双方婚生子已超过十岁,法院遂听取了孩子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一同生活。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但是考虑到被告现失业在家,靠领取政府补贴生活,属于生活困难情形,因此可酌情减少抚养费的数额。2004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35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

  三、现有住房由原告与孩子继续居住。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支付给被告方房屋补偿款3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论的主要问题是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而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对于象被告朱某那样生活困难、没有固定收入的,该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讨论一下抚养费数额确定的一般问题。可能人们对于20%-30%的抚养费确定比例比较熟悉,这一比例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对于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这一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而其中所谓的工资收入到底包含哪些?而奖金算不算工资收入是人们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对于该问题,通常的理解是,《意见》中的工资收入是指广义的工资,是一方每月稳定获得的所有收入总和,这里强调的是稳定的收入。司法实践操作中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还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求。除此之外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该如何处理,《意见》同时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上面所讲到的情况,无论是有固定收入还是没有固定收入,都是对有支付能力的人来说的,对于像本案被告朱某这样没有支付能力的人,该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呢?是不是也必须按照上面所讲的比例来支付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法律规定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不能因为支付孩子抚养费而影响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正常生活。像本案朱某那样,他本身自己还得靠救济金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让其支付过高的抚养费,必定会对朱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此时就不必拘泥于法律上关于抚养费支付比例的原则性规定,而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比例。至于本案法院为什么确定为135元每月,这是在综合衡量朱某和孩子双方的基本生活所需以及高某的支付能力确定的。这样就考虑了各方的利益,既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又不致使朱某的生活陷入严重困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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