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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来源:新疆资深婚家律师   网址:http://xjls.viplaw.cn/   时间:2016-12-09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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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往往会进行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成为共同关注的问题,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该如何进行分割哪,咱们通过案例简单了解一下。
案例:
胡某与宋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房产、存款及子女如何抚育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双方没有对宋某在某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份进行分割,胡某委托朋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该股份一半判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宋某在某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半享有。宋某拒不履行判决。为此,胡某又委托朋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协议分割出资额,如协议不成,则要求成为公司股东。
最终胡某成为公司股东,与宋某享有同等股权。
律师解答:
法院可以要求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是对分割出资额前程序性的规范要求,本案执行依据已对出资额分割,不适用该规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74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在股权依法被转让后,公司还应当履行法定的手续,使股权转让的结果在有关的文件中得到明确的记载。
本案执行中,法院到该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要求协助办理出资额转让登记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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