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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格不合离婚引变更抚养权纠纷

来源:新疆资深婚家律师   网址:http://xjls.viplaw.cn/   时间:2016-10-23 1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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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史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王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2月1日,史X与王X经邓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条婚生二个小孩王X凯、王X越双胞胎由王X抚养,不要求史X支付小孩抚养费,史X享有探视权,王X为现役军人,双方离婚后,两个孩子随王X生活。史X两次到部队探视孩子未成,现两个孩子由其爷、奶照看。

  原审认为:史X与王X协议离婚时,史X虽自愿放弃对婚生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但考虑到王X系现役军人,单独抚养两个孩子确有不便。史X既有抚养孩子的愿望,又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有利于分担抚养责任和负担,故依法准许史X抚养两个孩子中的一个。但由于王X也承担着抚养孩子的责任,且在以前的调解中给付1.2万元,故对史X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婚生男孩王X凯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王X越由原告史X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史X负担。

  上诉人王X上诉称:被上诉人史X性格怪异,且在离婚时称自己经济困难,又无固定住所,由上诉人给其12000元经济帮助,没有能力抚养小孩。被上诉人也无抚养小孩经验,小孩一直由其爷奶及有经验的保姆照看,况且双胞胎小孩从生理上不宜分开抚养,请求改判一审判决,判决按原调解书执行。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

  被上诉人史X辩称:双方婚后即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上诉人经济不独立,小孩在两岁之内他从未主动寄过钱,要钱也是有数的,王X是野战部队军人,不能很好的抚养孩子,我愿尽母亲的义务抚养一个孩子,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上诉人提交1、离婚案的庭审笔录及调解笔录、证明史X说过经济困难。2、被上诉人自书的一份材料,证明被上诉人处世偏激,不利于抚养小孩子。3、上诉人工资表,证明上诉人收入高,有利于抚养小孩。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工资表只证明工资数额,证明不了抚养费及经济独立,材料是我写的,庭审笔录属实,他不让我见孩子,我才要求变更抚养权,只证明离婚调解。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抚养孩子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权利。被上诉人史X所在单位证明其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房,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其自己亦愿意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和责任,应予准许。上诉人王X称史X处世偏激,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且上诉人为现役军人,单独抚养两个小孩确有不便,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也有利于分担抚养责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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