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资深婚家律师 网址:http://xjls.viplaw.cn/ 时间:2016-12-03 15:12:00
经审理后查明,李某与朱某均系农村户口,双方于1993年1月30日登记。婚后双方协商将朱某的木房卖掉,然后到女方李某娘家占用李某母亲的土地45.2平方米共同修建砖混结构三层楼平房一栋。2001年10月20日以李某为土地使用者补办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庭审中双方均主张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并就上述房产共同竞价18万元。李某与朱某的婚生小孩现随李某一起生活。
审理认为,争议的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双方对此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朱某在后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受理。双方均主张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争议房产,依法应予支持,但分割房产时应当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因婚生小孩现随李某一起生活,故争议房产应由李某享有所有权,李某补偿朱某应分割部分房产的价值为宜。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争议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朱某9万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