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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男女闪婚,前女友出现引离婚危机

来源:新疆资深婚家律师   网址:http://xjls.viplaw.cn/   时间:2017-02-07 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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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狄女士和贝先生的婚姻是近乎封建式的,二人不过见了三次面就在双方家长的意思下步入礼堂。听起来似乎有点荒唐,但这个中缘由还要听当事人娓娓道来。

  狄女士和贝先生认识那年,两人几乎都已是过三的年纪。尤其是贝先生已经是快四十岁的人,却在一次失败的恋爱后,就再没交过女朋友。对于这个失了恋犹如得了失心疯的人,贝先生的父母几乎一夜愁白了头发,托亲戚找朋友到处张罗为他相亲。可是心高气傲,外加旧情未了的贝先生就是谁也没看上。在不停的相亲失败间,时间转眼过去,贝先生的同学朋友几乎都作了父亲,有的人孩子都快上中学了。看着人家一家人和和美美的坐在一起,眼高于顶的贝先生不免有些唏嘘,近十年来第一次动起恋爱结婚的念头。得知这个好消息,贝家哪有不抓紧张罗的道理,没两天就给贝先生打了电话,通知他去相亲。

  第一次见到狄女士时,贝先生对她的印象极好,他觉得对方完全不像家里说的那样是一个脾气略为古怪的人,相反,他觉得狄女士的思想深邃,又十分健谈。显然狄女士对贝先生的印象也好极了,接二连三的答应对方的要约。看着有戏的两家人,哪还坐得住凳子,看他们慢慢谈恋爱。见面没过三次,两家老人就敲定了日子。正在贝先生和狄女士慢慢培养感情的时候,婚礼已经准备好了,他们还没明白过来怎么回事,已经被赶鸭子上架的送进了礼堂。

  婚都已经结了,早过了而立之年的他们顺理成章的过起了日子。其间,二人虽经常因为性格不合吵架,但都在两家人和稀泥的过程中粉饰太平。直到贝先生的初恋女友,宋小姐的突然造访。

  那天,狄女士刚进家门就看见一位陌生而端庄的女性坐在沙发上,边抹眼泪,边絮叨着什么。而贝先生坐在女子对面,虽然举止并无不妥的地方,可那充满了怜惜的眼神,就让她本能的觉得不对劲。瞬间张起防卫网的狄女士“砰”的一声甩上了大门。看着突然闯进来,又一脸怒意的狄女士,宋小姐再也坐不住了,慌忙告别了贝先生,离开了贝家。

  初恋情人近乎落荒而逃的背影刺激了贝先生敏感的神经,他觉得是狄女士的无理取闹伤害了自己的朋友,而这个朋友在他心目中又是那么重要,于是各种难听的话尚未经过大脑就顺口而出。

  对于丈夫的恶人先告状,狄女士诧异极了,心想这么紧张,这两个人之间肯定有什么事。于是,口才极好又从不让人的狄女士哪肯吃这闷亏,你来我往吵得不可开交。头一次见识到狄女士的口才和蛮不讲理,贝先生觉得自己的婚姻失败透顶,一言不发拿上外套就离家出走。

  对于贝先生的做法,狄女士的拗劲也上来了,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找来锁匠换了家里的门锁。给第二天回家的贝先生,一个狠狠的闭门羹吃。见此情形,贝先生怒火中烧,心想:不让我进门,好,我就再也不回来,你求我也不会来。随后在外租了房子,准备单过。

  在两人近乎置气的冷战中,时间又过了三个月。随着时间的沉淀,在外单过的贝先生心里越来越不是滋味,他觉得狄女士不但不尊重自己,更不重视自己,为此他觉得委屈极了,突生了离婚的念头。想到这,一个问题盈满了他的思绪。他想,房子虽然是婚后购买的,但是毕竟只写了狄女士一人的名字,自己八成是分不到什么了。可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狄女士不让老公回家就是她的错,她得赔偿他在外租房的损失。越想越是这么个理的贝先生,气哼哼的穿上鞋向家走去。

  首先,李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孙女士离婚,并要求孙女士承担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我国法律规定,确因感情破裂而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准予其离婚。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法院应根据双方经济条件及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考虑判决由谁承担,但诉讼方有权提出由对方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的请求。

  其次,李先生可以要求法院按规定将居住房屋作为分割财产的一部分,但不能提出要求孙女士承担其在外租住房屋的费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的登记名是孙女士,但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孙先生在法院未判决离婚前所租住房屋的费用其实也被视为了夫妻婚后的共同花费,实际在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孙女士已经承担了其中的一半费用,因此,李先生再单独要求孙女士承担该费用则是毫无根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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